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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暂行)》、 《行政监察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 、《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纪委、市监察局与市计生委建立了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案件移送制度。
(一) 案件移送范围
1、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超生或弄虚作假非法收养子女的;
2、 采取欺骗、篡改等不正当手段索取《结婚证》、《离婚判决书》、《生育证》或其他假证明造成重婚或计划外生育的;
3、 非婚同居且计划外怀孕后隐藏、转移,造成非婚生育的;
4、 利用职权为他人具出生、死亡、病死儿鉴定、结扎、上环、妊娠、终止妊娠等假证明造成后果或计划外生育的;
5、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擅自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为育龄妇女解除、破坏节育措施或实施假手术的;
6、 瞒报计划外人口出生统计数字,乱发《生育服务证》造成本地区、本系统生育失控的;
7、 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为他人通风报信、隐藏转移计划外怀孕妇女,造成超生及唆使、包庇子女超生的;
8、 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计划外怀孕或生育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与处罚,办理户口迁移的;
9、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10、 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混乱,且有贪污、挪用、占用行为的。
(二) 案件移送办法
1、 计划生育部门查处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违纪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要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的复制件及时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
2、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违纪违法案件作出纪律处分后,要将案件及有关材料复制件移送相应的计划生育部门。
3、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计划生育部门要通力合作,搞好衔接,加大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在接到对方移送的案件后,要认真严肃办理,办结后要以书面形式回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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