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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12天;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10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90天(难产另加15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全勤对待。不影响评奖、评先进。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去当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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