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防止近亲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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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先秦时代,人们就明确提出了“同姓不婚”的原则。如《国语·晋语》所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礼记》也说:“取(娶)妻不取(娶)同姓”。《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曾经指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唐代孔颖达作注疏时解释说:“礼取(娶)妻不取(娶)同姓,避违而取(娶)。故其生子不能蕃息昌盛也”。《左传·昭公元年》又说:“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孔颖达疏云:“言内官若取(娶)同姓,则夫妇所以生疾,性命不得殖长”。所谓“蕃”,本指草木生长茂盛,此处是指子孙繁衍。殖,繁殖,孳生。上举诸家先秦文献,都说同姓男女结婚对繁衍后代不利。这究竟有无科学道理,是一个非常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所谓同姓,本指同一个家族,最先是属于同一个血统的。古人认为同一个姓氏的男女结婚,所生后代就不昌盛,甚至会带来种种遗传性的疾病,因此在周代就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规定。如《幼学琼林》所说:“同姓不婚,周礼则然”。这一规定表明,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人已经初步意识到同姓近亲结婚的危害。自秦汉以来直至清朝,历代均实行了此一规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近亲结婚,对提高当时的人口素质无疑起过某种积极的作用。
    但话又说回来,“同姓不婚”这一原则也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并不能真正解决防止近亲婚配的问题。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科学水平,古人还不可能全面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害处。正因为如此,也就没有作出禁止异姓近亲如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通婚的规定。这当然是一很大的缺陷。这个问题直到今天仍未能完全解决。
    其实,即使是同姓,有的由于世代既多,血缘关系已经十分疏远;有的彼此住地相隔数千里,籍贯闾里完全不同,在古代封闭式的交通条件下,世世代代都是绝缘的,实在毫无血亲关系可言;有的系中途改换姓氏,就算与人同姓,更是无任何血缘关系可言的。诸如此类的同姓青年男女通婚并不碍事,也绝不会影响后代的生殖和繁衍。与此相反,男女二人虽非同姓,而两人是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血缘关系很近,在这种情况下通婚肯定会对后代产生不良影响,导致“其生不蕃”。古代姑表兄妹或姨表兄妹通婚的现象司空见惯,子孙后代得遗传病的亦复不少,甚至生出痴呆、聋哑、肢体赘残或其他畸形婴儿。19世纪英国著名生物学家达尔文,就因和表妹结婚而酿下了苦果。我国有的地方特别是某些农村(尤其是个别交通极端困难的山村),新生儿中白痴、低能儿、肢体赘残及其他畸形儿的比率之所以很高,究其原因,除了环境因素之外,最主要的就是近亲结婚甚至反复近亲结婚。
    动物近亲交配也对繁殖不利。某大城市郊区的一个部队农场里养了一头大公猪,重约300多公斤。周围一些养母猪的村民,便一齐要求让场内那头大公猪给配种。头一二年,各家的母猪产子又多壮实,非常赚钱,农民们一个个喜笑颜开,高兴不已。然而好景不长,几年以后,村里的母猪继续让农场那头大公猪配种,可是结果大出意外,那些母猪产子又少又低劣,有的瘸腿短尾,有的缺耳瞎眼,有的多生一条腿,奇形怪状的什么都有。大家百思不得其解。后来找有关专家商议和论证,这才发现是由于近亲交配所致。原来那头大公猪在场内养了六七年,周围村庄的母猪大多是它的女儿或孙女儿,反复近亲交配,无怪所产仔猪不良。此例说明,即使是牲口,也应尽力防止近亲配种。
    防止近亲婚配,这是一个关系到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在古代历史条件下,要求完全禁止近亲结婚是根本不可能的。然而时至今日,在科学如此昌明的时代,却仍有重蹈古人之覆辙者。农村有的地方喜欢搞什么“扁担亲”,即兄妹通婚的所谓亲上加亲;有个别地方禁止姑娘们嫁往外村外地,搞什么“肥水不落外人田”,这是十分有害的,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注意。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要“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应禁止通婚固不待说,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既包括同姓的堂兄妹,又包括异姓的姑表兄妹和姨表兄妹在内。我国《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科学地、全面地、彻底地、实事求是地解决了防止近亲婚配的问题。严格执行《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推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乃至对提高全国人口素质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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