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基本生育政策不变----《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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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本生育政策不变----《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日起施行
 
 
 
 
  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我区的基本生育政策不变。如公民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8种特殊情况与原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这种稳定我区现行生育政策的做法使此前社会上风行的“生育政策要放宽”的说法不攻自破。
这是记者从2000年12月31日召开的学习、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自治区领导米吉提·纳斯尔、买买提明·扎克尔出席会议并讲话。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国家制定并颁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规定,紧密结合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状况而制订的一部实施性的地方法规。
《条例》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作了细化补充,还对我区各族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生育调节政策和奖励优待、社会保障措施以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方式等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的内容作了较详尽具体的规定。
米吉提·纳斯尔、买买提明·扎克尔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对我区原有的现在仍在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便修改或废止;各地要建立法规执行的跟踪评价制度,对《条例》的实际执行效果进行追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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