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在变 法亦应变——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情况的调查报告

 

“城市贫困人口增加”说明了什么?
“人口经济”——需要高度关注的新概念
21世纪的一项重要议程维护人口安全
21世纪日本人口问题与经济发展
爆发点在哪里——失业问题对中国社会稳定的影响分析
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
发展中国家实现终身学习的障碍与策略
    ◆一次性定额支付降低了支付标准,使部分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
 ◆目前生育处于逐年降低趋势,基金收大于支,形成较多结余。

 ◆《试行办法》还停留在试行阶段,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5月,属于劳动者所有。为此,本期我们编发了两篇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仲裁的稿件。

全总女职工部就生育保险实行情况的调查,对这一与女性权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将为政府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不过,从另外一些个例,以及局部地区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非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现状明显低于普遍标准,这也是修订政策和法律时需要多加注意的。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率先成立女职工权益保障庭,专门审理女职工特殊权益案件,其意义不止于为部分女职工提供仲裁便利,更多带有某种示范作用。我们期望该庭的成立能带动其他劳动仲裁部门、司法部门更多关注女职工特殊权益。 ——编者

该次调查共涉及20个省市,形式以问卷调查为主。其中,18个省市是问卷调查,两个省市是座谈研讨形式。问卷调查共涉及18个省的1871家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其中公有制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占81.3%,非公制企业占18.7%。职工总数为125.2万人,其中女职工占被调查职工总数的39.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已经实施近8年。“五一”前夕,总女职工部发布了《试行办法》的试行情况的调查结果。

现状

调查显示,《试行办法》的颁布,促进了各省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参加调查的省市中,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本省市的生育保险统筹规定。

在问卷调查的1871家企业中,参加生育保险人数占职工总数的86.3%。1999-2001年3年享受生育保险女职工人数占被调查企业女职工总数的10.9%。

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是按工资总额比例征缴。按1999-2001年3年平均计算,企业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84%,最高的为1%,最低的为0.4%。3年中,80%的企业未被调整过提取比例。在个别地区仍采取按绝对额方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即按每个参保职工一年缴纳30元的简单方法。

调查发现,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主要采取两种方法:1、基本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即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符合计划生育的流产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调查显示,能按此方法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仅占17.3%。生育医疗费能够得到全额支付的占20.9%,支付50%-80%的占30.4%,支付50%以下占7.6%,其他为41.1%。2、一次性定额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或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即以顺产、难产为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或在支付生育津贴的同时,以顺产、难产为标准,定额支付一定数额的生育医疗费。目前实施生育保险的地区,多数采用此方法。在1871家企业中,按此法支付的占77.4%。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一般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不对个人。

调查还发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落实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影响。目前一些地区在医疗保险改革中,把生育保险也纳入其中。29.4%的企业将生育费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在纳入医疗保险的企业中,有19.6%的可以全额报销生育医疗费,46.9%的只能部分报销。

问题

▲一次性定额支付的方法,降低了支付标准,使部分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由于一次性定额支付的方法不按照《试行办法》要求发放生育津贴及支付生育实际医疗费用,降低了女职工生育待遇。有22.8%的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后,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支付女职工实际生育费用与社保经办机构定额支付的差额部分。有43.3%的企业认为负担未减轻,不愿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进展缓慢,有些地区参保人数呈下降趋势。从《试行办法》实施8年来的情况看,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缓慢。全国半数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实施省级生育保险办法。

▲收大于支问题突出。调查显示,目前生育处于逐年降低趋势,但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却多年保持不变。随着工资总额的增长,生育保险基金提取的数目不断增加,造成基金收大于支,形成较多结余。

▲生育保险立法滞后。《试行办法》多年还停留在试行阶段,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如对参保缺乏强制性措施。《试行办法》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规定不一致。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为百分之百,而《试行办法》规定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这种待遇规定的差距以及生育医疗费用缺乏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在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给操作带来一定困难。

▲企业办理生育保险费用手续难。一些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作制度不规范,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生育保险关系到女职工的就业、生育保障,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建议对已经颁布8年的《试行办法》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出台生育保险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C〕2004-2006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地址: 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52号  邮政编码:830063
联系电话:(0991)4649755  传真:(0991)4649739(fax)
设计制作:鼎联工作室